第44章 无奈含冤入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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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罗珲在他的书中写过这样一段话:一个犯罪嫌疑人,他可能是被冤枉的,没有律师就没有人为他喊冤。或者他虽然犯了罪,但罪行不至于判那么重的刑,没有律师辨护就不能保证他受公正的惩罚。不要指望公安和检察官会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把抓到的人送进监狱或者刑场就是他们的工作,他们不一定会故意装作看不见很多对嫌疑人有利减轻罪行的线索,但有很大可能基于职业本能无意忽略掉。也不要指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判案,一边是专业的检察官,一边是基本没有法律常识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法官都不会有兴趣去听犯罪嫌疑人缺乏逻辑的自我辨护,就算听了多半也搞不清犯罪嫌疑人想表达什么。许多犯罪嫌疑人直到上了法庭都没弄清楚法律关系,他如何自我辨护?只有专业律师的辨护意见,法官才有兴趣听一听。如果没有律师的辨护,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上了法庭就是砧板上的肉,完全被检方拖着走,一个无辜的人自己莫名其妙地认了罪都不是不可能的事。没有和公权力对抗过的人,是完全体会不到公权力的可怕的。所以,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越强大,因为普通人需要律师这种私人雇佣的专业人员来帮助他对抗公权力。只有公权力得到限制,公平才能真正的实现。律师是天平上的砝码,而不是天平本身。没有砝码,天平不能称之为天平。”高天睛顿了顿说道,“如果请错了律师,无异于砝码放错了天平的一边,后果将更加可怕。”

“那现在怎么办啦?”扬雪说着眼泪纷纷流了出来。

“既然贺国维已经承担了你弟弟的辨护人,让高天睛出庭意义就不大。”罗珲说道,“那你就先顺着贺律师的意思不要吱声,我想他选择的言语一定为以保你弟弟的小命为前提,说些避重就轻、不痛不痒、对死刑判决根本起不到作用的话,让你感觉到他确实尽了律师的责任,但法官最终又不会采信他的话,这才是他的高明之处。扬雪,你放心,我有办法对付他。我会注意那天在法庭上检察官和贺律师会说些什么,到了最后,我会发给你一条短信,你到时按我短信的提示内容进行辨护。注意,请千万不要在法庭上为你弟弟作无罪辨护。”

“为什么?”

“在此之前,你已经按贺律师的意思暗示扬文认罪了,在法庭上突然翻供而目前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扬文的清白,将会被法官认为态度恶劣,反而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你愿意看到这种局面出现吗?”

扬雪摇了摇头。

三月十二号,莱市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公开审理扬文杀人一案。

近百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很多人没有座位,只能站着。各报社和电视台的记者纷纷而来。审理还没有开始,法庭上已笼罩了异样的气氛。

控方是一个年轻的男检察官,刚毅、严肃的脸膛,与他身上威武耀眼的制服极为相称。公诉机关首先宣读起诉书。

“……经依法查明,×年×月×日中午十二半左右,被害人与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济口镇的鸟岛赏鸟,回来的途中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之中,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中的扳手,趁被害人不备时击打其后脑,致被害人死亡。六点左右,被告意图弃船逃跑,因船夫陈爱财及时发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将其当场逮捕。经法医鉴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后脑致其失血过多引发死亡,扳手上留下的指纹与被告吻合。被告因高考两次落榜,平时表现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极端情绪行为,言语之中时常流露出对大学生的不满和鄙视。被害人是在读大学生,案发前不久,在一起口角之争的纠纷中,曾当众指责被告不务正业,成天游手好闲。被害人的出言不逊,很可能触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因而使他怀恨在心。至于后来被害人为何愿意与被告一同前往鸟岛,本院推测被告很可能采用了某种欺骗的手段。在公安审讯中,故意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经精神病学鉴定,被告精神正常。本院认为,被告人扬文因对被害人苏海姗不满而起杀意,且在讯问阶段认罪态度不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随后,被告扬文的辩护人贺国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免于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莱市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安民心。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认罪态度恶劣,口供反复无常,表明被告无意真心悔罪。被告人为了泄愤,对造成苏海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应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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