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资料尸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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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常在死后30分~2小时内开始僵硬,9~12小时后会全身僵直。之后的30个小时会持续僵硬,接下来软化,经过大约70个小时恢复原状。
通常情况下是如此,但如果周围气温高于35度的话,僵直和软化都会加速,只要24个小时即可恢复。

死前剧烈运动后,蛋白质在体内较容易凝固,死后僵硬也会比平常快。

※自杀是枪抵着脑袋开时,会在弹恐周围留下烧焦的痕迹,且周围皮肤的颜色也会加深。且子弹进入的洞比出的洞小,血流的也较少一点,一般情况下只有自杀才会留下焦痕。

※肺部穿孔,即使想呼吸也会因肺部无法扩张而不能顺利呼吸,这便会造成窒息死亡。死前大概能痛苦挣扎10~15分。

※溺死:空中稍带水渍,瞳孔放大,且有出血现象在眼粘膜上,耳膜也会因水压而造成破裂引起出血。

※中毒:嘴唇先泛起微紫色或黑色,接着身体其他部位也会出现此现象;眼睛有时会瞪着,两手紧握拳头,腰腿蜷曲等。

※被勒死:喉部明显有一道深深的紫色痕迹,瞳孔放大做痛苦状,舌头有时伸出且变成紫黑色。

※用茶清洗伤口中和毒性是处理遭遇海蛇等的咬伤的最佳办法,因为茶中含有的丹宁可以解毒;另外负责吸出毒的人也要用茶漱口以防中毒。

※食物中毒时,可以用绿豆磨碎冲水灌服可以暂时缓解毒性。

※把盐素与酸性的清洁剂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死者皮肤成粉红色,且有些斑点由皮肤内向外呈出,明显是氢氧化钠(naoh)中毒致死;若毒在胶囊中。则至少要融化15分钟才能显出毒性。急救时最好用含蛋白的东西漱口,如:牛奶。ps:氰酸钾是难溶于冷水的。(本条感谢鸿上网友的指正!)

※外科医生的食指上会留下一道深而明显的痕迹,这是因为经常打包扎线所留下的。

※死者的发稍有些微烧焦,身体肌肉极度僵硬,这是高压中电而死的特征。

※电流从手指尖流进身体所形成的烫伤,会使手指成为灰白色。

※吃了氢酸钾可能会引起窒息死亡(氢酸钾有杏仁味)。

※若是在上下毒,本身也应先枯萎。

※表面看起来是咬端舌头“自杀”的死状,有时是因为吸入毒气或屯如毒物引起痉挛造成的。

※毒菌有很多种,有些还会发出猛毒的毒素。毒菌还可以拿来做药,但还有毒性,所以平常最好别吃。

※二氧化碳中毒:人周围气体中含超过20%的二氧化碳,那么吸入后会剧烈痉挛,几秒钟便会咬舌而死且身体冰凉。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所以会沉在特定空间的下面。

※若是大量出血引起的痉挛,必须用绳子扎紧伤口附近止血,防止血流过多,接下来是揉按心脏。

※如果人的内脏被弄破,会有一种特殊的内脏气息。

※山洞中回声大的话就表示没路了,若回声小的话表示还有路。

※硫化硫酸钠(漂白剂)能解氢酸钾毒。

※珍珠的表面是由碳酸钙组成的,最怕酸性的腐蚀,所以在碰名贵的珍珠时,一定要带手套或用手帕包着,若不用的话,会使珍珠碰到手上的油渍,使珍珠表面光泽消失得更快。珍珠表面的光泽寿命最多30~40年,以后便会慢慢褪色。

※将尸体埋在土中,让身体不能接触空气,尸体腐烂的速度会是正常速度的1/8,在水中会更慢。

※一般失踪超过七年就被确认是死亡了,若是自然灾害或是灾难造成的人失踪,超过一年就被确定死亡了。

※用钝器打击人的头部甚至会造成锉裂伤。通常第一击不会有血溅出,但伤口周围会有伤痕,第二击在同一地方,血才会喷出。

※上下唇粘膜出血,颈部有点状表皮剥落,及皮上有片状出血,眼结膜出血等表示有扼颈过程。

※死者若被人扼住颈后用钝器打击头部会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呼吸系统衰竭死亡。

※食用亚硝酸钠一定量时,也会至人于死。急性中毒只有少量毒性进入骨髓。

※dna指纹图有着高度个体特异性,统一个体不同组织之间的一致性,他的重复率是几十亿分之一,几乎全世界都没有相同

对死亡时间的神奇推断

在推理小说中,死亡时间的推断往往有很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尸体发现的越早,推断的时间越精确。我们常可以看到当法医得出死亡时间以后,警官首要做的就是问讯嫌疑人当案发时的行踪,即不在场证明。而相当一部分作品也是围绕

罪犯如何利用温度湿度以及其他方式使法医的判断发生混淆。比如前一阵谜题中关微妙的温度计一文就是相关知识的简单应用。了解相关知识,不仅对阅读相关内容时有所反应,对尝试相关创作也是有所帮助的。所以将本文摘给感兴趣的朋友们——

玮琦注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死者的死亡时间,可通过其家属和知情群众容易弄明由的,不需要专门的推断。但是,在无名尸体、江河中的浮尸、杀人碎尸、杀人移尸以及其他死亡时间不明的案件中,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便往往能为分析罪犯作案的时间、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国内外的法医学研究中,死亡时间的法医鉴定,一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其研究方式已从肉眼观察逐步发展到组织学、组织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等先进的技术检验。但是,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目前主要有: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

人死后,躯体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响。死亡2小时后,则多半只能引起打击处肌肉收缩。死亡超过5小时,一般即不再发生明显的肌肉收缩。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上述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死后4小时,在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或阿托品等药物,可发生相应的缩瞳或散瞳反应。如将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则死后20小时,仍可是阳性反应。

汗腺的超生反应:汗腺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死后30小时内,可有发汗反应。

二、从眼和眼底变化推测死亡时间

眼压变化:正常人的眼压在14~21mmhg之间,死后10分钟可降低为10mmhg,20分钟可降低为7mmhg。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眼球变软。

角膜变化:死后数小时角膜出现斑块状混浊,12~24小时呈半透明状,36~48小时高度混浊,难以透视到瞳孔。尸体的眼睛关闭时,角膜变化要慢得多。角膜变化还在较大程度上受温度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在冰雪里的尸体,角膜可长时间保持透明状态。

用水或生理盐水数滴湿润角膜,然后用眼底镜观察眼底变化,亦可推测死亡时间,但此法仅适用于死后一天之内。

三、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

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

尸斑呈片状分布,尸僵大部分出现,其死亡时间经过3~4小时。

尸斑融合成大片,尸僵全身出现,角膜微浊,嘴唇开始皱缩,用缩瞳剂、散瞳剂滴眼,瞳孔仍有反应,其死后经过时间为5~6小时。

尸僵高度发展,指压尸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浊,眼结合膜开始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12小时。

尸斑能全部压退,羊皮纸样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浊,巩膜黑斑出现,口腔粘膜及眼结合膜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24小时。

上述几种尸体现象出现的时间,是以春秋季节为基础的,夏季则加快,冬季则变慢。

*性腹部膨胀,在春秋季节于死后8~10小时,夏季于死后4~5小时,冬季于死后48~72小时开始出现。

*绿斑,在春秋季节约于死后24小时,夏季约于死后12小时,冬天死后72~120小时开始出现。

*血管网,在春秋季节于死后48~72小时,夏季于死后1~2天,冬季约于死后7天开始出现。

头发易于脱落和*水泡现象,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5天,夏季于死后1~2天出现,冬季一般不出现*水泡。

*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7天,夏季于死后2~3天,冬季于死后15~30天开始出现。

在盛夏季节,尸体软组织液化消失仅存尸骨,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有蝇破坏的情况下,时间更会缩短。

如果所检尸体在水中,则还有些尸体现象供推测死亡时

手脚皮肤泡软膨胀,呈白色皱缩状的现象,若出现于手掌、脚掌处,则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若出现于手背、脚背处,则死亡时间于48小时左右。

手脚皮肤脱落呈手套状的现象,若是出现于夏天的尸体上,其死亡时间为一周左右;冬天为一月左右;春秋天则为2周左右。

*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7~10天,夏季于4~5天,冬季于1.5~2月出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四、根据尸体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测进食到死亡的时间

胃内食物在法医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法医工作者既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还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况,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推断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的活动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实践表明,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决于食物的性质。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

运用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肠道推进食物的速度是有差异的;二是人死后胃肠蠕动和消化酶的作用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使食物继续推进和消化。这种情况在尸温下降缓慢时更为明显。

五、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

蝇蛆的生活史,是指苍蝇从产卵、孵化成蛆,蛆虫生长成熟之后变成蛹,成蝇后破壳而出在现场遗留蛹壳,完成一代蝇蛆的过程。由于蝇蛆各个生长阶段具有规律性,因此在蝇蛆破坏尸体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蝇蛆的生活史判断死亡时间,特别是晚期尸体死亡时间的。

蝇蛆生活的各个阶段所需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主要是季节、气温和湿度。西南政法学院部分法医教师和重庆市公安局的法医工作者经过长期研究,总结出一个“尸体上蝇蛆生长发育与死后经过时间关系表”,可以作为参考的(见附表)。

此外,随着蝇蛹成熟时间的增长,其蛹壳的颜色亦由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到暗褐色,由浅入深。因此,在推测死亡时间时,还可以参考蝇蛹的颜色和蛹壳破碎残存的情况等。

推断人死亡时间是法医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决定人死后尸体变化的情况是复杂的,因而推断死亡时间,特别是精确推断高度*或者仅剩尸骨的尸体的死亡时间,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且所推断的时间幅度都较大。在法医检验实践中,必须根据每个尸体的具体情况,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1、尿液颜色

尿液颜色可能毒物——

红色安替比林及其他解热药、山道年

黄色乙酰苯胺、铅

暗绿色酚类、雷锁辛

黑褐色焦性没食子酸

2、胃内容颜色

胃内容颜色可能毒物——

黄色苦味酸、硝酸

黑色硫酸、草酸

紫红色高锰酸钾

绿色或兰色铜盐

灰白色未溶物砷

灰黑色安妥或磷化物

暗处可见发光颗粒磷

3、皮肤及尸斑颜色

皮肤及尸斑颜色可能毒物——

鲜红色氰化物、一氧化碳

黄色磷、铅、毒菌、四氯化碳

橙黄色重铬酸钾接触处

灰褐色氯酸盐、硝基苯、亚硝酸盐、安替比林

1、如何根据尸斑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尸斑改变——

0.5——1h尸斑呈局限性,境界清晰,在低体位出现,小斑点,淡紫色

2——3h逐渐向周围扩大,境界有点模糊,在尸体低下部都出现

4——5h手指轻压尸斑退色。翻动尸体,现有尸斑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新的尸斑,即

尸斑转移

6——10h手指强压尸斑中等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再完全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

新的尸斑,切开尸斑皮肤血液流出,即两侧性尸斑

11——15h手指强压尸斑稍微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

切开尸斑皮肤,从血管断面缓慢流出血滴,并渗出浅黄色或红色液体

>24h尸斑完全固定,手压不退色,切开尸斑皮肤无血液流出,皮下组织呈紫红色

2、如何根据尸僵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尸僵出现部位说明——

2——3h下颌、项

5——6h下颌、项、肩、肘下肢弱

7——8h下颌、项、肩、肘、股、膝指、趾弱

10——12h下颌、项、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弱

12——24h下颌、项、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全身最强

24——30h开始缓解

30——40h股、膝、足、趾下颌、上肢弱

48h下肢弱

>48h全部缓解

3、如何根据角膜混浊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角膜混浊程度——

1——2h湿润,瞳孔透明

3——4h湿润,瞳孔开始发白

5——8h开始干燥,瞳孔透明度逐渐丧失

9——11h微混浊

12——23h混浊增强,瞳孔尚能透视

24——30h中等程度到显著混浊

山东泰安:一民企老板卖出自己公司名下股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酒店老板出售自己的股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记者在山东泰安了解到,民营企业酒店老板申昌正因卖掉自己公司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的股票。于2008年8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拘留,2008年9月8日批准逮捕。2009年5月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民企老板个人出资救“国馆”,卖股票还债惹事端

申昌正原为青岛鹏欢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泰安大酒店经营状况不佳,面临被拍卖的危险,他受泰安市政府市委接待处的再三邀请于2004年12月20日出资2225万元,取得了泰山大酒店80%的股权,2006年11月,经泰安市市直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申昌正与泰安市接待处签订《转让泰山大酒店框架协议书》,申昌正受让得到泰山大酒店全部股权,从而泰山大酒店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民企。申昌正也从2006年12月至今任泰安泰山大酒店董事长。

在申昌正接手前“泰安大酒店”是市政府接待的“国馆”,2006年11月29日,申昌正与接待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泰山大酒店实际总资产为5825万元,总负债15384万元,净资产为-9559万元。申昌正以股权的形式买下了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财产后,为了把酒店经营的更好,把自己做房地产时积攒的积蓄全部投入酒店,为了更还上更多债务,又将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补办了手续并卖出。泰山大酒店的经营状况也渐渐好转。

多了遗漏债务,少了优质资产,民企老板何去和从?

据了解,在《转让泰山大酒店框架协议书》之前,同为泰安市国资委指定泰安岱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做的《审计报告》,对泰安大酒店的评估结果为: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4月30日,资产总计万元,负债万元,净资产为-万元。与申所签订的《协议书》相差净资产遗漏债务万元。即申昌正的酒店凭空多了万债务。

此外,政府未按协议将“原泰山大酒店”的土地证、房产证过户给申昌正的新酒店,导致申昌正无法用资产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及时偿还各项债务。2007年12月25日,在《关于市国资公司申请协调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帐户开户转让等事项的汇报》中载明:“市国资公司承担原泰山大酒店改制资产审计评估报告以外的或有负债”,而事实上国资公司最终并未兑现承诺。

无奈之下,申只有变卖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所有款项用于偿还酒店债务(司法机关已查明)。然而国资委却在这时提出该部分浪潮软件股票属于他们,就在申昌正极力偿还酒店债务,改善酒店状况时,他却被泰安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拘留,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当申昌正拥有泰安大酒店的全部股权后,当泰安大酒店完全成为一个民企后,申拥有的只是九千多万的债务,而登记其酒店名下538.26万股股票却成了“国资”!

股权争议疑问多,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却动用刑事手段

酒店的员工申昌正的弟弟申可军告诉记者:“申昌正卖的股票是自己公司名下的,怎么是国有资产,既然股份也不是国有的,更不是政府的。1996年泰山大酒店与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这部分以泰山大酒店法人名义开户登记的股票,实际为个人购买(这份协议是公安机关侦查时才从泰安市国资公司拿到的,此前从未出示给申昌正)。这部分股票实际并不是国有资产!而是个人购买的法人股票!”。记者在一份1996年8月26日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山大酒店协议书上证实了以上问题。

“官方”至今没有与申昌正进行实际的酒店资产正式清点交接;市政府召开协调会,也从来没有书面证明、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是“国资”。

那么,从《物权法》和《证券法》角度看,即便该股票应属国资,也应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确权;由于泰安市国资产管理部门渎职行为,让购买人申昌正“善意取得”其“不当得利”,按照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取其“不当得利”,不应追究“善意取得”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将“不当得利”“物归原主”,即进行民事确权,将其资产如数归还国家。此案也应作为民事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本案争议股权可作为“不当得利”依法进行民事审理,而不能通过刑事法来审理.

如前所述,涉案股票已经通过股权转让的整建制改制模式合法地成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资产,即使国资运营公司对本此改制提出异议(实际上,本次改制完全是政府主导的),认为股票属遗漏资产,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确认改制无效或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才是一个法制国家处理纠纷的正常思维模式。

2007年12月25日,泰安市国资委给市政府的报告《关于市国资公司申请协调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账户开户转让等事项的汇报》中说明:“从法律角度该股权为泰山大酒店所有”(该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改制后仍然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此文件证明泰安市国资委实际上也是承认该股票是为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而且,在申昌正被拘留前两天,以泰山大酒店、申昌正、青岛鹏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以“不当得利”为由,国资运营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泰立保字第1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至此民事确权程序已经正式启动!

然而也许是认为证据对其不利,通过民事诉讼难以达到目的,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最终对申昌正动用了刑事手段,将申昌正推上了今天的法庭。

最不应该发生的是,作为最后救济途径的司法机关也形成了过度相信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唯国有企业利益至上的思维模式。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使用的认定申昌正具备主观方面要件的主要理由是申昌正在处分时“明知”涉案股票是国有资产,证据则是政府的三次协调会,公诉人的逻辑是:政府口头告诉你这是国有资产了,你当然就应当知道并承认是国有资产了,这难道还不叫“明知”吗?!这是把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根本不是法律职业人员的思维逻辑,而是暴力强权的逻辑。如果此等逻辑横行,那么政府有权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财产——只要口头告知你就行!!!

事实上民营泰山大酒店与泰安市国资公司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法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的改制纠纷。申昌正购买了泰山大酒店,泰山大酒店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所以在处理该股票纠纷问题上,泰山大酒店与国资委不存在谁命令谁与谁服从谁的问题。三次行政协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按照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权属确认、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是股票权属的法定依据,未经法院、证监会等有权机构合法程序的确认、批准或裁决,股票权属不能发生转移。所以,案发前涉案股票依法只能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调会的口头告知无法产生合法的证明效力,协调会的口头告知及过户要求是不公平、不合法的,起不到变更股票资产权属的效力!在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认股票权利前,该股票依法只能泰山大酒店的资产!

刑罚的重要特性是其严厉性与补偿性,唯其严厉,其破坏性是巨大的,所以使用刑罚是应当慎之又慎的,如果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矛盾就不应通过刑法解决!民营企业同样纳税,同样对泰安的发展作出贡献,而政府的职责应当是为企业提供好服务,宪法都修改这么多年了,中央都承认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难道我们的地方政府就不能抛弃错误思想,在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时,平等协商或通过民事审判解决吗?

卖股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投资人和产权人。这一事实,公诉人当庭列举了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在此不再赘述。其处置股票所得也全部用于泰山大酒店的还债、交税等经营活动。

侦察机关对涉案股票处置后的款项往来进行了查证,根据这些查证的材料,泰山大酒店向泰安市公安局和泰山区检察院递交了《泰山大酒店售出股票所得资金流向的补充报告》,证实泰山大酒店处置自己的浪潮软件股票后的变现资金4159万元,全部用于处理泰山大酒店的债务及经营,申昌正并未个人使用。其中有些做法或许有不合财务制度的地方,比如用个人帐户处理部分往来款项,但是并不构成犯罪。申昌正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与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由此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聘用的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其客观要件是非法占为己有。

涉案股份是泰山大酒店的合法财产,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和实际的产权人,其处分涉案股份的行为显然缺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申昌正将卖掉涉案股份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泰山大酒店改制前后的债务和经营,不是非法占为己有,申昌正的行为缺少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涉案浪潮股份非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重新确权,只能被认定为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其处分自己公司的资产,并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完全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其行为因缺少主体要件、客观要件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涉案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自有实体法律、程序法律约束,不能随便以行政机关行文、证人证言方式来擅自认定;退一步讲,即便涉案股份将来通过合法途径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不是泰山大酒店资产,那么,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业主,其行为也因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从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申昌正在处理涉案浪潮股份时,报案人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与泰山大酒店达成任何协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只是通过市政府为股票过户召开了三次协调会,会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声称涉案浪潮股份不属于泰山大酒店而属于国有资产,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于以证明。泰山大酒店业主申昌正也一直未认可涉案浪潮股份系国有资产,相反其一直认为既然泰山大酒店已经按股权转让的方式改制,债务他全部承接了,资产当然也应享有。基于此,申昌正才处置了涉案浪潮股份用于偿还所承接的泰山大酒店的债务。

刑法上的“明知”事实的含义是: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事实。申昌正在处置该股票时并没有看到任何该股票属于国资公司的文件或材料,所以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故意,因此,其处置行为不仅构不成职务侵占罪,也构不成一般侵占罪或其他任何犯罪。

综上所述,无论涉案浪潮股份是否泰山大酒店资产,被告人申昌正的行为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案存在将正常的民事纠纷利用强权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严重事实,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本案的特殊背景,排除一切干扰,独立进行法律拷量,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申昌正无罪,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及改善泰安市的投资环境作出努力!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申昌正为什么在2008年1月2日重新补办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件?按照《物权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股份,就是泰山大酒店的财产。作为当时法定代表人的申昌正,完全有权利代表泰山大酒店对该部分股票进行处分,包括股票开户登记、买卖、变更等所有权利。申昌正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泰山大酒店得所有权。因为在改制过程中,双方没有办理资产以及债权债务交接手续,连泰山大酒店的房产证、土地证也未过户给申昌正,申昌正手中当然也就没有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昌正提供泰山大酒店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酒店介绍信,依法补办了股票开户登记手续并进行股票交易,这更加肯定了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泰山大酒店的,因为只有合法的持有人才能办理该股票的一切相关手续。申昌正只是补办了本该属于泰山大酒店的股票手续,根本不构成犯罪。申昌正购买泰山大酒店后,泰山大酒店成为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股票确权纠纷问题完全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

老板被判刑14年,员工人心慌慌,企业面临倒闭

申昌正的妻李华告诉记者:“目前酒店面临倒闭、员工面临下岗情绪不稳,酒店经营形势严峻。酒店300多名职工,每月30多万元工资也难以保证,中层主管30余人已走14人,20名领班和骨干已经辞职。酒店流动资金短缺,供货商纷纷上门逼债。改制前原泰山大酒店市政府评估漏债万元多万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将近几百万元;欠供货商600多万元。现在债权人聚集堵门逼债,使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李华同时告诉:关于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的事情有三次与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最终没有协调达成一致。在今年金融危机的时候,很多企业都需要政府扶持,在泰安不但不扶持反而想办法赶走企,我们希望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确实秉公执法,也希望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好我们弱势群体的事件”

一个民营老板付出全部精力经营的企业走到了今天,到底是谁的错?

>48h完全混浊,瞳孔不能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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